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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报告:企业积极应对,负担不减反增

2018-06-25 10:11:31  来源:   点击:
 近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从调研结果上来看,大部分企业对于营改增都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有62.49%的企业参与了5场以上的相关讲座,有47.2%的企业投入了20万元以上的资金,只有1.78%的企业未做任何应对。下面慧嘉森教育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建筑业营改增报告:企业积极应对,负担不减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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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有超过60%的企业表示,营改增以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升。其中公路建设行业的情况最为严峻: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对148家公路施工企业的调研结果表明,70.95%的公路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8.24%的企业税负持平。行业的平均税负为6.11%。
  造成这样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报告显示,主要的共性问题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首先,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占总成本六成到七成)、设备租赁费用这几项支出中经常出现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而作为资金一大来源的银行贷款,其利息支出又不能抵扣。
  其次,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在法规明文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进行计税的场合,许多业主仍然利用自身的买方强势地位,以预付款或进度款作为条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计税法。而另一方面,有80%~90%的供应商在被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都会以涨价相应对。这使得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
  第三,地方争抢税源,强令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分)公司,加重企业负担。这一问题是调研中建筑企业反映的最为集中的。地方政府的“任性”要求给建筑企业带去了许多麻烦。首先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资质不对应,使得工程中出现了法律隐患;其次,成立子公司以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流动都成了法人间的销售行为,增加了企业税负;最后,开设子公司的繁冗程序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聘请新的财务人员也是一笔额外支出,更使得整个项目管理的链条都被拉长了。
  此外,还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了现行建企资质管理规定与营改增后的企业现状存在矛盾、预缴增值税加重企业纳税成本、预收款带来的进项不匹配及差额征税难以实施、PPP项目财税政策不明确导致税务风险和税负增加等。
  针对这些情况,报告给出了改进的建议。欲知详情请继续阅读调研报告全文。(共10568个字)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统一税制、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使建筑业企业的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发生变化,而且使企业在经营管理、组织架构、业务模式、会计核算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变革。此外,还使建筑业上下游相关产业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行业发展影响深远。
  一、调研概况
  为深入了解一年多来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反映营改增这一重大税改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以及现阶段营改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十一家行业建设协会、部分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大型建筑业企业成立联合调研组,历时3个月,分地区分行业对大量建筑业企业开展调研活动。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类型、不同经营规模、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营改增情况专题调研。截至2017年8月15日,调研组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845家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企业主营业务涵盖了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石油化工、机电设备安装、地基基础、钢结构等类型;企业资质等级包含了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所有制结构类型包括国有、民营以及混合所有制。参与调研工作的单位有北京、浙江、江苏、广东、河南、湖南、陕西等地方建筑业协会,中国公路、中国石油、中国化工、中国煤炭等行业建设协会分别针对本地区、本行业营改增情况进行调研并提交了专题调研报告。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冶科工、中国核建等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天建设、南通四建等大型民营企业分别提交了本企业营改增情况专题报告。参与调研的企业客观反映了本企业营改增后的具体应对措施、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诉求。课题组将收集到的调查问卷、专题报告等调研成果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本报告。
  二、目前的主要问题及税负增长原因
  (一)共性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一是人工成本。建筑业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造价20%-30%,雇佣的很多劳务班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输出的劳务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建筑业企业人工费进项抵扣不足。
  二是占总成本50%-70%的材料费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钢筋水泥等主材甲供;购买商品混凝土基本都可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辅材、地材和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仅能部分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或根本无法取票。
  三是设备租赁费用。租赁公司对于在租赁业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出租时可选择简易计税,因此租赁费大多只能取得3%的专票,17%的专票很少,抵扣不足。
  四是财务费用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目前很多建设项目都由建筑业企业垫资建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业主强势,尽管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但如果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存在进项税抵扣需求时,会要求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税负,挤占了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业主甲供材的增加也减少了建筑业企业进项税抵扣。
  鉴于此,今年发布的财税〔2017〕58号文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文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工程只能按简易计税,解决了施工企业与业主不对等谈判的难题。但该文件只针对部分工程,解决了部分问题,仍有大量的工程项目因建筑业企业不能行使选择权而无法选择简易计税,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建筑业企业在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80%-90%的主材供应商、地材供应商、零星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供应商、劳务分包供应商及租赁供应商纷纷要求涨价,导致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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